利雲欽

利雲欽(1927-),臺灣新竹人。 依(41)安潔字第240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肥料公司新竹肥料第五廠工人,其創組共匪外圍組織之該廠員工同盟,預備吸收匪徒發展組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但因未吸收到員工尚未組成。1952年2月15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4年2月14日刑期結束,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2月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之自白及證人李魁吉證詞為依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工員同盟組織性質未予查證,又李魁吉並未加入組織,縱其有吸收行為,其動機與目的未明,難認有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肥料公司新竹肥料第5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2402號
    • 判決主文: 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