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育文
- 利育文 男 1930年出生 廣東 蕉嶺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利育文(1930-),廣東蕉嶺人。
依(43)審覆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防衛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其不滿現實,無堅定信仰,與張益三往來密切。當張益三第二次自匪區來東碇島時,奉派監視張益三之行動,一無反映,且與張益三分別時,約定秘密通信方法。1952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並無具體不法事證,惟其思想難免受同案被告張益三之薰染而傾向匪幫,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防衛隊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