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育文

利育文(1930-),廣東蕉嶺人。 依(43)審覆字第4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防衛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其不滿現實,無堅定信仰,與張益三往來密切。當張益三第二次自匪區來東碇島時,奉派監視張益三之行動,一無反映,且與張益三分別時,約定秘密通信方法。1952年10月17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0月19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15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7月經第2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並無具體不法事證,惟其思想難免受同案被告張益三之薰染而傾向匪幫,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為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防衛隊司令部諜報隊准尉特務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覆字第004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