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益水

王益水(1917-2005),浙江鄞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資匪及地下錢莊罪嫌,因無重大罪嫌,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簽准交保在案;本案經訊明尚不構成犯罪並提覆軍法會報,決定應予免議。1950年5月8日被羈押。1950年5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5月19經第5屆第6次董事會日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王益水所涉資匪及地下錢莊罪嫌,因無重大罪嫌,經訊明尚不構成犯罪,簽准交保在案。則其交保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