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香波

王香波(1921-1985),南京市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公務員,其涉誣告匪諜嫌疑。1955年7月11日被捕。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6年2月28日解送高雄地方法院。 其家屬於201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12月經第7屆第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王香波誣告匪諜嫌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44)安元字第50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於1956年2月28日開釋解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審理王君另涉傷害等罪(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其餘部分無罪),則王君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