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新民

余新民(1931-),河南商城人。 依(74)珠裁字第5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計程車司機,其因常收聽匪播,思想傾匪,並於搭載陳蟬妹、郭興誠、巫秋香等三名乘客前往臺大醫院途中,向陳君等發表利匪言論,又於臺北市巨榕計程車行內,向陳士深發表利匪言論。1985年4月17日被羈押。198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5年8月9日交付感化。1987年7月3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發表「共匪30多年來進步很多,比臺灣好,公路、鐵路等交通發達」、「共匪播音員對台廣播都很客氣」等言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54 歲
    • 當時職業: 計程車司機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4年
    • 裁判書字號: (74)珠裁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余新民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2年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