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英

王冠英(1905-1988),江西南昌人。 依(43)審三字第4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前澳門華南大學校長,其被訴於該大學開辦時,在香港招待新聞界發表演說聲明,該校無黨派及政治色彩,思想、信仰絕對自由。該大學又排列匪「新民主主義」課程,聘附匪分子黃元斌擔任教授,及囑令該校秘書楊芳瑜草擬「變更立場」宣言文稿等情。1953年12月15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3月2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2年2月經第7屆第1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王冠英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認犯罪不能證明而判決無罪,則王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53 歲
    • 當時職業: 前澳門華南大學校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三字第48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3月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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