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廷

王俊廷(1928-1974),臺灣高雄人。 依〈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四六事件」研究報告〉,案發時為臺灣省立師範學院數學系學生,其因四六事件在法院審訊,重新甄審不合格而除名退學。1949年4月6日被羈押。 其家屬於2000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根據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研究報告關於四六事件記載,其確因四六事件重新甄審不合格而除名,且該事件確於38年4月6日發動拘捕行為,其因而被移送法院,故應認有遭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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