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銘

王金銘(1918-),河南蘭封人。

依(44)法判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雲南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療養室少校代主任,其涉嫌參加叛亂組織。1953年11月21日被羈押。1955年經憲兵司令部判決無罪。

其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0月經第5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憲兵司令部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叛亂案而遭逮捕,後經查無犯罪嫌疑而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雲南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療養室少校代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法判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4月2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