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乾昌

余乾昌(1949-),臺灣彰化人。 依(58)初特字第12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因不滿現實,在彰化縣員林育英國民學校廁所門上,用藍色原子筆書寫「毛澤東萬歲」頌揚叛徒之文字。1968年8月23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1972年8月2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認定其於學校廁所門上書寫「毛澤東萬歲」反動文字,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因此難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1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12號
    • 判決主文: 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