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金守

王金守(1926-1985),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從商,其匪諜嫌疑,罪證不足。1950年11月3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2月9日無罪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1月經第8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3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3年6月經第8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王金守因匪諜嫌疑罪證不足,經判決無罪等情,則王君經判決無罪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