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珠

余珠(1943-),廣東海豐人。 依(52)警審聲字第002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由原籍逃抵香港,由中國大陸災胞救濟總會接運來臺,住三興接待所,在該接待所寢室經常唱匪歌「我是一個兵」,其內容略為「我是一個兵,來自老百姓,打敗日本及強盜,消滅╳匪幫……」等詞,並在該寢室黑板中書寫「抗美援朝」反動文字。1962年11月13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3年。1963年2月23日交付感化。1966年4月19日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曾待過大陸多年,來臺後並哼唱「匪歌」及書寫「反動文字」,認其思想受匪毒化,而予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警審聲字第0002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