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訓

王明訓(1921-1983),臺灣屏東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書攤販,其因奸嫌案,由內調局屏東調查站移送該局,經調查罪證不足,由屏東調查局領回交保。 其家屬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12月經第7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王明訓奸嫌案經前內政部調查局向前臺灣省保安司令部申請延押,嗣因罪證不足,由屏東調查站領回交保,則王君因涉奸嫌案罪證不足,交保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