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昌麟
- 王昌麟 男 1917年出生 2005年卒 湖南省 沅江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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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陸軍第67軍司令部、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昌麟(1917-2005),湖南沅江人。
依(41)安潔字第15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七師野戰醫院中校院長,其涉嫌明知顧炤曾為匪俘而收留其在該院食宿並保薦任用等情。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6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有包庇匪諜嫌疑而遭逮捕羈押,後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依(41)安潔字第15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六十七師野戰醫院中校院長,其涉嫌明知顧炤曾為匪俘而收留其在該院食宿並保薦任用等情。1952年1月24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2年6月13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6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9月經第5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係因涉有包庇匪諜嫌疑而遭逮捕羈押,後因犯罪不能證明而經判決無罪。則其判決無罪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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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67師野戰醫院中校院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577號
- 判決主文: 暫無資料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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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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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