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居中 (王其中)

王其中(1929-),臺灣嘉義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工人,其因涉有匪嫌,案經檢察官聲請交付感化。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定聲請駁回。1953年11月14日簽准開釋補辦妥保。 其於200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該案案卡記載,王其中(即王居中)因涉有匪嫌,案經檢察宮聲請交付感化,認為無理由裁定駁回,其裁定前遭限制人身自由等羈押期間,應符合本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相關規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1號
    • 判決主文: 本件聲請均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