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有章

  • 余有章 1924年出生 廣東 台山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余有章(1924-),廣東台山人。 依(42)審三字第10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長,其曾購買短槍兩支,其一支未依法請領槍照,私自持有。又與吳彬泉、何顥等係同鄉同學,交往其密,涉有叛亂嫌疑。1952年6月14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刑法》第186條「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而無正當理由」判處有期徒刑2年,《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4年12月13日交付感化。1958年2月4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再於同月第三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原判決僅以其曾與叛徒來往即認定其思想不正,並無其他佐證,罪證不足,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南投縣警察局草屯分局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3號
    • 判決主文: 未受允准持有軍用槍彈無正當理由處有期徒刑二年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交付感化期間另已命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年後,交付感化3年,續受限制人身自由7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