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正男

余正男(1942-1988),臺灣嘉義人。 依(58)初特字第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受陳泉福邀集,與黃恒正、蔡俊榮、于盛吉等,在屏東鵝鸞鼻燈塔草地謀議成立「臺灣熱血青年聯盟」。余正男在恒春打靶時,乘機侵占空軍防砲二一六營第二連卡賓槍子彈四顆,先後贈予黃恒正、陳泉福等情。1968年9月9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0年,《刑法》第336條第1項「意圖以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公物上所持有之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6月。197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3月。1975年復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6年10月。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叛亂罪部分,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侯文龍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並辯稱並無叛亂意圖等情,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初特字第0008、0017、0024、0025號
    • 判決主文: 陰謀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6月、 褫奪公權6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原判處有期徒刑10年,經減刑,執行6年10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