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遠

王光遠(1916-2004),山東高唐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公賣局職員,其涉匪嫌案。

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3月經第6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其因匪嫌案遭羈押後開釋,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其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