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遠

王光遠(1916-2004),山東高唐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公賣局職員,其涉匪嫌案。 其家屬於2007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3月經第6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記載,王光遠因匪嫌案遭羈押後開釋,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王君於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