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泉

王光泉(1912-1959),浙江鄞縣人。

依(40)安潔字第4180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涉叛亂嫌疑案。1951年6月26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1年10月11日奉准交保開釋。

其家屬於201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4月經第7屆第1次臨時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記載,其叛亂嫌疑案並無犯罪行為,難令負刑責,應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經無罪判決交保開釋前遭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4180號
    • 判決主文: 均無罪,均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無罪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月1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