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前

王光前(1921-2010),福建福清人。 第一案:依申請人陳述,案發時為馬公中學教員,其於馬公中學教書時,當年臺灣發生「二二八事變」,亦被殃及,被關押近牢房28天。 第二案: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其涉嫌叛亂,經調查局約談。1972年11月7日交保釋回。 第三案:依法務部調查局函文,其涉嫌叛亂,經調查局約談。1975年7月9日交保釋回。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不予補償,主要理由為申請人陳稱其先父王光前於西元1947年(民國36年)在馬公中學教書,因臺灣228事變被殃及,並提出申請王光前《陳年舊痕》著作影本(國家圖書館出版2006年一版)為證,該書第109頁最後一段記載「這是臺灣有名二二八事變發生後約兩個月左右,在澎湖發生的一宗白色恐怖事件」等情,不符合補償條例所稱戒嚴時期「臺灣地區係指自民國38年5月20日起至76年7月14日止宣告戒嚴之時期」以及「於民國37年12月10日起至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因涉嫌觸犯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之情形,故不予補償。第二案補償理由為據法務部調查局檢送王光前涉嫌叛亂案擬辦報告表記載,該局於1972年11月6日將王君約談到案,次(7)日交保釋回候傳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王君經調查局約談後交保釋回前遭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第三案:補償理由為據檔案管理局及法務部調查局檢送王光前檔案記載,王君因叛亂案,經調查局於1975年7月8日約談到案,次(9)日飭回等情,因查無後續偵審作為,則王君經調查局約談後飭回遭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