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士

王立士(1899-1977),遼北開原人。

依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長室檢附案卡等資料,案發時為省立臺北工業專科學校教授,其涉叛亂嫌疑。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不起訴處分。

其家屬於200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8月經第6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1年12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3月經第7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3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後備司令部督察室提供案卡記載,其因涉叛亂案,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羈押後因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開釋。則其於不起訴處分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63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北工業專科學校教授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督眷字第380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