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久

王永久(1928-1992),湖南鳳凰人。 依(39)翌晏字第0217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海軍玉泉軍艦電訊上士,其涉嫌與投匪之宋平通信。1950年12月25日經海軍總司令部判決無罪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書內容所載,原判決認其供稱1949年10月間接獲業已投匪匿居香港之宋平之信時,不知宋平投匪,且僅曾回一信,後知宋君業已投匪後,即未與宋君通信等語,查其10月17日致宋平之信,雖有羨慕之語,但無脫離現役之意,質之羨慕何事,則謂諷刺宋君逃亡,且之後復查無其再與宋平通信之事實,所供似非虛言,不無可採,應諭知無罪。其因涉叛亂案遭判決無罪開釋前羈押部分,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限制人身自由之規定,故應予補償。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玉泉軍艦電訊上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翌晏字第02177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22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