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子明

余子明(1920-),湖北宜都人。 依(49)獬平字第0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第七處陸軍步兵上校人事參謀官,其於1947年被吸收為青年救國同志會會員,填寫誓詞並宣誓,經匪指示「為人民立功」、「利用機會爆炸國軍倉庫」、「策動陣前起義」等任務。1958年10月7日被羈押。1960年經陸軍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0月6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惟對其之自白非任意性之抗辯未詳加調查,且原判決亦認定余君來臺十餘年皆無為匪工作等情事,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國防部人事參謀次長室第七處陸軍步兵上校人事參謀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9年
    • 裁判書字號: (49)獬平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