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朝全

方朝全(1939-),臺灣屏東人。 依(75)珠裁字第03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技術員,其因對政府不滿,陸續以「聯名書」,「鄉民一同」等化名,向他人投寄反動函件,內容謂政府比滿清還可怕,煽動大家以暴力推翻政府等言論。1986年4月11日被羈押。198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而後因病暫停執行,奉准保外就醫。1986年5月11日由家人具領返家休養。 其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方君向他人投寄反動函件,煽動大家以暴力推翻政府等言論,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技術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5年
    • 裁判書字號: (75)珠裁字第0033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月1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