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霹

何霹(1919-),湖北黃岡人。 依(58)更字第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金門縣委員會荐任一級組員,其曾任前東南長官公署陸軍訓練處團長,1949年行軍至廣東增城附近被俘,編入「校官隊」待命,其以接受匪任務,為人民立功為條件獲釋,1954年來臺。1966年2月25日被羈押。196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式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8年。1974年2月24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4月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被俘,受匪交付任務來臺工作,除其之自白外,並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金門縣委會荐任一級組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更字第0005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8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