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化民

王化民(1917 -),男,安徽靈璧,1972年擔任臺灣省白河榮譽國民之家荐任(六等)輔導員兼第五隊長。 抗戰時期的1938年7月,王化民在武漢考上軍事委員會戰時工作幹部訓練團,1939年2月就讀中央陸軍官校第三分校第十六期步兵科,來臺後就讀臺北北投復興崗戰地政務幹部講習班第八期。 根據王的自白指出在1948年11月13日共軍圍攻姜堰區時,「堅守陣地,血戰兩日夜,彈盡援絕,戰敗被俘。」以後在1949年「春節後的一天黑夜,趁匪不備,在徐州飛機場附近脫逃。」隨後輾轉逃到南京,並繼續逃亡,1950年到香港後,「在調景嶺難民營申請入臺」,准於1952年2月入臺。 他剛來臺後就被祕密調查,他的第一份工作是在高雄地方看守所擔任警衛員,不久在高雄港碼頭擔任臨時工人時,被以匪嫌罪逮捕。 1952年12月31日晚被保密局拘押偵訊。 王雖矢口否認1948年共軍圍攻姜堰區,他在戰情危險時有投降共軍的作為。但保密局分別傳訊1948年10月26日晨一時,在王辦公的地下室開緊急會議的其他來臺三名人員做證。保密局認為「與被告均係多年同學同事,素無芥蒂,所供情節,自堪採證。」 因此,「核其行為顯屬觸犯前頒戡亂時期危害國家緊急治罪條例」。 王化民以叛亂罪嫌被逮捕與提起公訴的原因,是保密局指控在剿匪作戰「戰志動搖」。他在1948年10月12日擔任江蘇省泰縣姜堰區區長時,當年11月13日共軍圍攻姜堰區,率領該區自衛大隊會合泰縣保安團第二三兩大隊及白米區撤至姜堰區的自衛大隊,在據點內抵抗。戰至26日凌晨一時,他召集各單位指揮官與警察分局長到其辦公的地下室開緊急會議,「當眾宣佈據點內彈藥將罄,一部隊伍亦將掌握不住,無法再打下去,只有提出幾個條件向匪投降,當時與會人員均不同意。」王則不顧反對,派副官「向匪喊話洽降」,但拂曉國軍援軍到達,共軍撤退,「被告投降行為致未完成」。王否認叛國行為,自認「未經合法傳喚突遭國防部保密局逮捕,並轉至臺北市芝山岩保密局看守所羈押。」而在1952-1954年遭違法羈押達461日,經訊明無罪方被開釋。 王被釋放後,1973年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反共自覺表白」後,被「嚴加考核」。 此後,王化民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因戒嚴時期遭違法羈押案件,聲請冤獄賠償,在2000年7月21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王化民受違法羈押461日,時正值青年時期等一切情狀,判決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劉熙明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