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寶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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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寶樞(1917-1997),安徽無為人。 依(58)裁字第48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國立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荐任一級會計主任,其曾於重慶陷匪後,參加西南軍政大學軍需班受訓,接受共匪教育,研讀《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書籍,後輾轉由港來臺。1968年5月16日被羈押。1968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2月4日交付感化。1971年10月1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定其在陷匪區受匪訓2月,且研讀《新民主主義》、《人民民主專政》等匪黨理論書籍等情,應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國立師範大學附屬中學薦任一級會計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4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