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桂章

牛桂章(1926-),天津市人,男,受難時為陸軍第十軍五十一師一五一團三營九連上尉連長。 1955年9月29日,牛桂章30歲時,因受「郭廷亮等叛亂案」 牽連,遭到國防部軍法局軍事檢察官以「叛亂罪嫌」羈押偵辦。 1955年11月23日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作出(44)理珍聲字第18號聲請延長羈押,理由認為牛桂章等人羈押期間行將屆滿尚有繼續偵查羈押之必要,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延長羈押; 經國防部1955年12月2日(44)理玷字第261號裁定書裁定之理由,認其牛桂章等人「前於偵查中執行羈押至1955年11月29日屆滿2個月,茲將聲請人(按:國防部軍事檢察官)以偵查尚未終結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聲請延長羈押期間,本部(按:國防部)覆核無異應予照准」,故裁定牛桂章等人各延長羈押2個月。 其後經軍事檢察官訊問及偵查結果,認為牛桂章「雖曾參與聯絡活動,因不知他人之叛亂陰謀,尚屬無知盲從,情節輕微免予處分」,後於1956年1月9日將其開釋, 故自1955年9月29日至1956年1月9日合計被羈押102日。 其後牛桂章依據《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決議釋字第477號解釋,聲請請求國家賠償。1999年9月10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作出88年度賠字第43號決定,其中臺中地方法院指出,「聲請人牛桂章於經治安機關逮捕以罪嫌不足逕行釋放前受羈押102日」之理由,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77號解釋、《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第6條以及《冤獄賠償法》第3條第1項、第13條第2項,決定准予賠償。 撰寫者:「國家人權記憶庫人物資料增補第一期計畫」委託研究案 / 游淑如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