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雅雪

方雅雪(1928-1980),臺灣臺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家庭管理,其涉匪諜嫌疑案。1949年8月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0年1月28日交保。 其家屬於200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0年2月經第6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2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2012年10月經第8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方雅雪匪諜嫌疑案,犯罪不能證明,判決無罪等情;則方君判決無罪交保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