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菁

方菁(1922-1992),男,號適正,筆名亞菁、小卒、少峰。福建雲霄人,廣州大學肄業。曾任福州《閩臺日報》資料室主任,1949年在臺灣出版《自由論譚》雜誌,自任社長兼發行人。因評論時事的文章遭指控為挑撥官民情感而被捕入獄,時年44歲。 方菁創辦的《自由論壇》以「檢討政治、批判時事」為宗旨,內容包括時事分析、政治述評、人物動態、新聞通訊等。1949年4月8日發行,在第一、二期雜誌中,使用多個筆名撰寫〈二次和談人民的一絲遊氣〉、〈流年不利向政府進一言〉、〈中共將在何處渡江〉等文,倡議應與中共和談,並評論張學良、林彪、何應欽、蔣介石等人。文章刊出後,被東南長官公署指控「挑撥臺省人民和政府間感情、攻擊政府施政」,1949年6月8日遭軍方逮捕,羈押於保安司令部看守所。在所候審期間,又因向同房在押被告陳述文章內容,而遭到舉發。 1950年4月14日軍事法庭宣判,判決書字號: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386號。法官認定方菁「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重判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5年。解送綠島服刑,編入第三中隊。原本刑期應於1957年6月7日屆滿,但綠島新生訓導處指方菁考核紀錄顯示「工作學習怠惰、思想迄未改正」報請留訓,國防部核示繼續留隊管教。小琉球職訓總隊成立後,送至該處強制勞動,幾年後再送土城清水生產教育實驗所。1959年生教所認為思想已改正得申請開釋,因方菁無法覓得保人,只得送到花蓮救濟院,再送回綠島安頓。1992年7月10日病逝於綠島,得年70歲。方菁未見於補償基金會申請人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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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寫者/資料來源: 陳百齡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自由論譚雜誌社社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386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8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後移送管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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