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杰

方杰(1929-),江蘇南京人。

依司法行政部調查局代電,其涉嫌案未發現有為匪工作情事,而予補辦附匪登記手續及交保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7月經第3屆第2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前司法行政部調查局1968年5月6日(57)中四字第304839號代電所載,其涉嫌案未發現有為匪工作情事,而予補辦附匪登記手續及交保開釋,故其於交保開釋前受限制人身自由之羈押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限制人身自由規定,予以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