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開鎰
- 何開鎰 男 1916年出生 1992年卒 安徽省 天長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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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警備總司令部看守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何開鎰(1916-1992),安徽天長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頭城中學人事助理員,其於天長縣陷匪時充何莊小學校長,又兼任該縣「文抗會」籌備委員,後離開匪竄據地區。1966年1月6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1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唐西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天長縣文抗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0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頭城中學人事助理員,其於天長縣陷匪時充何莊小學校長,又兼任該縣「文抗會」籌備委員,後離開匪竄據地區。1966年1月6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1年1月5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7月經第3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及證人唐西林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天長縣文抗會之組織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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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0 歲
- 當時職業: 頭城中學人事助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0號
- 判決主文: 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參加叛亂之組織,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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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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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