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敬才

文敬才(1916-1978),湖南攸縣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工人,其涉嫌書寫不當文字。1957年3月19日被捕。 其家屬於200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國防部提供案卡記載,文敬才因涉叛亂案,經前臺灣省警務處羈押後交保開釋等情,故文君於保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