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添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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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添福(1919-2000),臺灣臺北人。 依(56)裁字第5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中興育苗場場主,其曾向陽明山警察所警員刁慶先表示:「臺灣是臺灣人的臺灣,臺灣將來一定會獨立」等語,嗣又在北投迎賓閣旅社,促白金泉潛往日本參加「臺灣獨立」組織,當時為白所拒。1967年1月19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7年6月16日交付感化。1970年5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6月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22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與人談及臺灣獨立及慫恿他人潛往日本參加臺獨組織之行為,均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8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裁字第005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