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善民

于善民(1929-),山東文登人。 依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王人榮等奸匪案偵訊報告表,案發時為卅九師學兵,其供認在湖南藍田經劉永祥介紹,加入煙台聯中匪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擔任第三分團第三區隊長,反對學生編隊,要求半訓半讀。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1日經第2屆第13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命令認其參加叛亂組織情節輕微而發交感訓,係以其之自白及同案被告劉永祥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所謂「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之組織與性質均未見詳予敘明,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之叛亂活動可資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