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亞洲

    • 當時年齡: 49 歲
    • 當時職業: 海軍第二造船廠上尉補給官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具澤字第032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原判決關於叛亂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餘聲請駁回,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餘聲請駁回,原判決關於叛亂罪刑及執行刑部份撤銷,參加叛亂之組織,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其餘聲請駁回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