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樂亭

丁樂亭(1925-),山東日照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工友,其涉叛亂嫌疑案。1957年1月21日被羈押。1957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6)安訴字第985號處分不起訴。1957年5月25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 其於2007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丁樂亭於處分不起訴開釋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規定,應予補償。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