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傳固

丁傳固(1925-),山東諸城人。

依(52)晴普字第129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警察局第七分局刑事警員,其經青島市警察局廣州路分駐所警長高煒其誘入共匪「青島市警察解放委員會」之組織,後經第十一綏靖區司令部扣訊,之後以時局緊張,撥交補訓總隊來臺。1963年7月31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予以不起訴處分。1964年1月17日移送臺灣高等法院檢察處偵辦。

其於2006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1月經第5屆第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來臺時即已脫離匪幫組織,不能視為繼續參加,核其所為,係觸犯刑法內亂罪嫌,因無軍人身份,應由司法機關受理,予以不起訴處分等情,應認其於不起訴處分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市警察局第七分局刑事警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2年
    • 裁判書字號: (52)晴普字第1298號
    • 判決主文: 不起訴處分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7月17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