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輝

何春輝(1928-),臺灣南投人。 依(45)審聲字第3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金庫辦事員,其在臺中商業學校曾受何集淮之匪黨教育,並閱讀匪《新民主主義》、《大公報》等書刊。1956年2月20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7年1月11日交付感化。1959年10月22日開釋。 其於1999年10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閱讀《新民主主義》、《大公報》等書刊,思想左傾,予以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辦事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聲字第3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月8月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