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秉政

丁秉政(1926-),山東萊陽人。 依(57)不字第1號不起訴處分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合作金庫課長,其在原籍山東萊陽縣陷匪時,曾在山東海陽匪文教人員訓練班受訓,旋任萊陽匪偽石格莊小學教員等情。1967年6月15日被羈押。1967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判處公訴不受理,移送臺灣高等法院。1968年經臺灣高等法院處分不起訴。1967年11月16日保釋。 其於2002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9月經第3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案卡、聲請書、起訴書、判決書及不起訴處分書記載,其係因叛亂嫌疑案件羈押,於公訴不受理後移送臺灣高等法院,之後以內亂案件偵查後,經該院檢察官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而為不起訴處分,其不起訴處分前遭羈押之受限制人身自由期間,應認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因涉嫌觸犯內亂罪遭治安或軍事機關限制人身自由而經不起訴處分者」之規定,故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合作金庫課長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7)初特字第0008號
    • 判決主文: 公訴不受理,移送台灣高等法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5月1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