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波

何波(1919-1993),臺灣臺北人。 依(41)安潔字第2749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農民,其因犯殺人案逃避臺北縣文山區潘買家作雇工,與陳清墩、陳兆用接近,潘買曾勸誘其參加匪幫組織當予拒絕等情。1951年3月1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10月18日移臺北地檢處。 其家屬於2011年3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9月經第7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認其與叛徒陳清墩等結交接近,思想行為不免受其薰染,予以交付感化等情,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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