龔超雲

龔超雲(1922-1995),福建晉江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6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自匪幫竊據晉江後,匿居李祖珍家時,黃尉平囑其撰寫自傳、詳歷表等,由黃尉平轉交晉江公安局,依匪計劃,俟機混入我游擊部隊,旋由黃尉平率領龔超雲及郭烈占、龔顯柳等駛至金門,滲入前東南人民反共救國軍吳華長部隊,接受訓練,復經吳華長選派進入福建晉江工作,至晉江後被匪軟禁,期間曾閱讀匪書,匪並囑其蒐集刺探國軍情報,返回金門等情。1958年10月12日被羈押。1960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叛亂部分無罪,交付感化3年,其餘不受理,移送高雄地方法院。1963年12月11日交付感化。1966年11月12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9年10月經第6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10年9月再次提出申請,2011年5月經第7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龔超雲被匪軟禁期間曾閱讀匪書,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