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明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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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禮(1922-1997),安徽天長人。 依(55)警審初特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公路局站務員,其任東南辦事處第四區署區員時,經該區區長于前吸收,參加匪黨及先後任該區副區長及區長。1965年12月21日被羈押。1966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70年12月20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9月再次提出,2002年2月經第2屆第1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此外別無具體證據足證其參加叛亂組織,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公路局站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5年
    • 裁判書字號: (55)警審初特字第001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