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國生

饒國生(1924-),廣東蕉嶺人。 依(42)廉度字第3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九一八五部隊通信連上等兵,其知悉盧奎因案被捕脫逃藏匿於五塊厝甘蔗田內,卻不舉報。1952年12月12日被羈押。1954年經國防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54年12月11日刑期結束。刑滿後復補回役。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5月經第3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同案被告盧奎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僅以盧奎之供述為據。惟其在偵查中即否認明知盧奎為叛亂要犯,且依獲案盧奎日記內容審視,亦未提及與其具有密切關係,以得知盧君有匪諜之行徑,僅以其知情盧奎因案被捕脫逃藏匿五塊厝甘蔗田內不報,即認定其對盧奎身分有明確之認識,其他又無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9185部隊通信連上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3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