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福生

蘇福生(1928-),浙江溫嶺人。 依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1953年1月12日判決書,其為了偽交陳鄉鄉長鄭仁忠與另一認識之匪幹派至大陳,刺探我方軍艦數目和兵力多少及何時反攻。1952年9月21日被羈押。1953年經江浙反共救國軍總指揮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第4條第2項「為叛徒刺探我方軍事上之秘密未遂」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2年9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叛徒刺探我方軍事上之秘密未遂乙節,係以其於1952年6月間,為了偽交陳鄉鄉長鄭仁忠與另一認識之匪幹,找至鄉公所,飭派來大陳,刺探我方軍艦數目和兵力多少,及何時反攻等情,僅有其於偵查中之自白為據,而其審理中所為之抗辯「住匪區時,常找麻煩」,並未詳予查證,此外亦無其他具體佐證資料,故認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士全審字第2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刺探我方軍事上之秘密未遂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