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巖琨 (何岩琨)

何巖琨(1920-1979),福建福清人。 依(41)安潔字第1988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福州陷匪時,奉福州市府主任秘書通知,將所管該府一科保警股檔案,檢其有關奸匪者焚燬,其餘部分交科長保管,又受匪訓5、6日,嗣即離去。後往返白犬島7次,營單幫生意,終為匪執抄去錢款,又遭羈押及保釋後,攜眷逃白犬島居住,亦不再返匪區。1951年1月16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2年9月17日交付感化。1956年2月29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8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9月經第5屆第2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何巖琨於福州陷匪時,未即逃出,匿居匪區甚久,又與附匪分子李建輝等時有往還,思想自必受其影響,而予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1988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1月1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