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恒聰

蘇恒聰(1946-),臺灣嘉義人。 依(58)裁字第06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其於入營服役期間,趁中心梯次間隔休假之際,攜帶臺灣行政地圖、臺灣省與大陸東南地區簡圖、颱風測定風位表、小型手電筒、自製指南針等,前往淡水鎮意圖竊取河上機器舢舨,前往大陸投匪等情。1968年5月1日被羈押。1968年經陸軍訓練作戰發展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68年12月14日交付感化。1971年11月19日開釋。 其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有投匪之預備,思想動搖,而予交付感化,係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步兵第八訓練中心第一營第四連二等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8年
    • 裁判書字號: (58)裁字第0006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