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江燦

何江燦(1928-),臺灣高雄人。 依(44)審特字第003號裁定書,案發時為臺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押運工人,其曾參加朱毛匪幫組織,企圖吸收張月娥參加未果等情。1954年9月10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5年5月24日發交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感化。1958年7月23日開釋。 其於2000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6月經第2屆第21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以其雖尚未參加匪幫組織,然其思想傾匪,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鐵路局高雄運務段押運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特字第0003號
    • 判決主文: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