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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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兆元(1935-),山東昌邑人。 第一案:依(42)廉度字第27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五○一九部隊第二營第六連少尉排副,其因被編餘而憤懣,以顛覆政府之目的在澎湖漁翁島手抄反動誓詞發起組織「復國會」之叛亂團體等情。1953年1月22日被羈押。1953年經國防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1月21日開釋。 第二案:依(71)障裁字第19號裁定書,案發時無業,其刑滿出獄後,於臺南市大武街,向蘇述棟、陳桂英發表「大陸比臺灣民主、自由」等言論,又於臺北市復興南路向潘懷聰發表「共產黨號召力比國民黨大」等利匪言論。1982年8月3日被羈押。198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3年。1982年11月25日交付感化。1985年11月24日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9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第一案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係以搜獲其所撰之「復國會」誓詞及共同被告丁華新之供述為據。惟審理中其僅承認誓詞係其所書寫,但否認有發起復國會,且未查獲任何其他參加復國會之成員,又據判決書所載誓詞內容,並無主張以暴力推翻政府,因此難認其有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故認本案非有實據。第二案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發表「大陸比臺灣民主、自由」等言論為據,認應交付感化,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23 歲
    • 當時職業: 台南師管區第三團第二營第六連少尉排副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廉度字第279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71年
    • 裁判書字號: (71)障裁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三年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