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申灯 (蘇申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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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申灯(1920-1988),臺灣臺北人。依 (50)警審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先後在苗栗縣獅頭山頂石壁上及臺北市南昌街十普寺門外牆上,老松國民學校門外牆壁上,用粉筆書寫「打倒蔣政權」,以及在臺北市火車站第二月臺天橋上寫「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等,復查獲其在臺北市法光寺竊取小型銅質地藏王菩薩一尊。1961年1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5年1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判決書內容記載,原判決認蘇申灯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蘇君曾書寫「打倒蔣政權」、「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為據,係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另所犯竊盜罪部分,非屬補償條例第2條第2項所稱之內亂罪、外患罪或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之罪,不符法定要件,故不予補償。
    •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褫奪公權1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