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申灯 (蘇申燈)
- 蘇申灯 (蘇申燈) 男 1920年出生 1988年卒 臺灣 臺北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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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蘇申灯(1920-1988),臺灣臺北人。
依(50)警審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先後在苗栗縣獅頭山頂石壁上及臺北市南昌街十普寺門外牆上,老松國民學校門外牆壁上,用粉筆書寫「打倒蔣政權」,以及在臺北市火車站第二月臺天橋上寫「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等,復查獲其在臺北市法光寺竊取小型銅質地藏王菩薩一尊。1961年1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5年1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書寫「打倒蔣政權」、「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0)警審特字第2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先後在苗栗縣獅頭山頂石壁上及臺北市南昌街十普寺門外牆上,老松國民學校門外牆壁上,用粉筆書寫「打倒蔣政權」,以及在臺北市火車站第二月臺天橋上寫「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等,復查獲其在臺北市法光寺竊取小型銅質地藏王菩薩一尊。1961年1月19日被羈押。1961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演說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4年,以《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判處有期徒刑6月,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965年1月18日開釋。
其家屬於2012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3年3月經第8屆第10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係以其曾書寫「打倒蔣政權」、「臺灣同胞合同打倒蔣政權」為據,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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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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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案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0年
- 裁判書字號: (50)警審特字第27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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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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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