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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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土(1919-1953),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46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其經王再傳介紹參加匪幫組織,受王再傳及蘇宛明(化名老鄭)與另一不知姓名自稱上級之匪徒共同領導,並介紹黃山地一同加入匪幫,復介紹潘怡興參加未允,惟借得其山地供王再傳等搭蓋房屋建造基地。後向臺北縣汐止鎮舊莊警察派出所自首,因受王再傳等責罵,復將自首經過告知,並促王再傳等潛逃,其後政府工作人員隨往指捕匪徒,於中途遇自稱上級之匪,其亦不指認反暗示其逃匿。1952年5月2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用外沒收。1953年9月12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12月經第2屆第1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在偵審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王再傳等在保安處之供述相符為據。惟其曾辦理自首,且自首後遇匪上級故不指認反暗示逃匿等行為,因此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46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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